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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含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含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杜某驾驶皖Q×××××小型客车沿X016线由西向东行驶。15时57分左右,该车行至X016线12KM+300M处,该车右前部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男,15岁)骑行的自行车左侧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受伤,后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杨某、吴某、张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记录、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证明等;5、鉴定意见: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刘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1、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杨某、吴某、张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记录、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证明等;5、鉴定意见: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刘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行车时未能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审判员  陈庆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吉磊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