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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荣理与顾建兵、葛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理,顾建兵,葛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848号原告:刘荣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涛。被告:顾建兵。被告:葛清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理诉被告顾建兵、葛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4元,减半收取5097元,由原告刘荣理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