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荣理与顾建兵、葛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理,顾建兵,葛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848号原告:刘荣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涛。被告:顾建兵。被告:葛清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理诉被告顾建兵、葛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4元,减半收取5097元,由原告刘荣理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