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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孔利明与闫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利明,闫星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43号原告孔利明。被告闫星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利明诉被告闫星光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利明于2013年8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利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利明负担。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