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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杨新琪与罗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琪,罗霄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91-3号原告杨新琪。被告罗霄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琪诉被告罗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琪撤回对被告罗霄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03元,由原告杨新琪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