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邓兆双与张根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兆双,张根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兆双。委托代理人王胜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根启。委托代理人许长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兆双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2)梁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12)梁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