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袁瑞娟、陈某某与陈文科、黄桂英继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瑞娟,陈某某,陈文科,黄桂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9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瑞娟,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袁福顺,男,汉族,1948年5月20日出生,系袁瑞娟之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2004年4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袁瑞娟,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居民,系陈某某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科,男,汉族,1948年2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桂英,女,汉族,1950年9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袁瑞娟、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文科、黄桂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瑞娟、陈世豪申请再审称:2009年7月28日,陈伟与咸阳天虹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咸阳渭城西路紫韵东城二期天郡9幢4单元2层40202号商品房一套,该公司给陈伟出具了房款收据。该证据证实争议房屋归陈伟所有,袁瑞娟、陈世豪享有继承权。故请求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维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2)礼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2008年4月1日天虹基紫韵东城置业顾问韩慧就紫韵东城二期9号楼4单元2层西户房屋价格、面积等内容为陈思敏制作了专门的置业计划单,还附有本争议房屋的户型结构图。同日,陈思敏向咸阳天虹置业有限公司缴纳该房购房诚意金1万元,咸阳天虹置业有限公司向陈思敏出具了收款收据。2009年7月28日、2011年2月18日陈思敏分别通过工行银行卡向天虹基紫韵东城置业公司财务人员汇款52688元、141326元。争议房屋交付后,陈思敏与西安荣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费43565元,2012年8月21日咸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陈思敏自2011年10月在该争议房屋居住至今。虽然袁瑞娟提供了其夫陈伟的购房合同及天虹基紫韵东城置业公司的收款收据,但不能说明房款的付款来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其自己交纳。故二审法院据以上事实认为不能仅凭购房合同及两张房款收据上是陈伟的名字就认定该房系陈伟与袁瑞娟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妥。综上,袁瑞娟、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瑞娟、陈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