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知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济南闽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80号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负责人:张西慈。被告:济南闽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增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左海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济南闽福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思静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