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碧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罗碧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长虹岭工业园区,注册号:440682400000685。法定代表人李树泉。委托代理人郭高汉、区兆彬,均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罗碧锋,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号*栋***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0********。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致卓公司)与被告罗碧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6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本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致卓公司诉称,被告以广州市白云区精盛五金饰品工艺加工厂的名义分别于2012年7月19日和同年8月18日向原告购买价值共42000元的电镀原料。2013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并承诺分两期还清所欠货款,若某一期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全额追偿并加收违约金。经原告追讨多次,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200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额按日万分之四从2013年1月16日起计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1848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碧锋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是因为我方工厂曾经停工,资金比较紧缺。综合上述诉辩意见,本院确认原告致卓公司诉状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罗碧锋表示暂时无力还款,但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与原告致卓公司达成和解,本院依法需判令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碧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00元及以该款从2013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连同上述货款本息一并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案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451元,因本案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