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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南ZB-0001号13幢1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告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肥城市边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申请于2013年8月15日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冻结了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账号73×××00)银行存款400000元。现因纠纷已解除,请求解除对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账号73×××00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措施。审判员  卢华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