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防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云成、黄侣开与被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防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黄云成,男,申请执行人黄侣开,男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陆卫,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永平,经理。申请执行人黄云成、黄侣开与被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1)防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云成、黄侣开70207.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8037元,申请执行人黄云成、黄侣开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都在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本院即于2013年5月29日委托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函复本院,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并建议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防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审 判 员 凌华生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