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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执指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张国东、古少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张国东,古少南,彭志彪,朱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执字第253号(2013)惠中法执指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张国东。被执行人:古少南。被执行人:彭志彪。被执行人:朱远红。罪犯张国东,古少南,彭志彪,朱远红抢劫罪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财产刑,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予以立案[(2013)惠中法执字第253号]。为有利于本案的执行,本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6号案中的财产刑,指定由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及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6号案中的财产刑,指定由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3)惠中法执字第253号案作销案处理。龙门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应将指定执行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积赋审判员  黄陈谦审判员  冯思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