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权金娟诉被告付盼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权某某,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西XX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益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