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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唐在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李慧敏,唐在旺,唐在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楚军锋。委托代理人:孙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敏。委托代理人:罗涵。原审被告:唐在旺。原审被告:唐在胖。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贾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