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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辩护人王爰华,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鲁某某乘车到宜城市小河镇朱市社区玩,经过菊花美发屋时,见美发屋老板娘长的漂亮于是就进去搭讪,见美发屋电脑开着就走过去坐在电脑桌边玩电脑,当其伸手拿鼠标时把电脑桌抽屉碰开,见里面放着一个玫红色钱包,当时老板正在给一个女顾客剪发鲁某某趁机将抽屉打开,将钱包拿出揣在T恤内溜出美发屋,到美发屋后面院子里将钱包里300余元现金及一条金项链价值(3283元)取出,然后将钱包扔在院子里的空草地里。当其走出院子时,菊花美发屋老板陈某某发现钱包不见了,就叫被告人鲁某某站住,被告人鲁某某否认偷拿钱包的事,于是陈某某就打电话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价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人鲁某某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爱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鲁某某在经过宜城市小河镇朱市社区菊花美发屋时,以刮胡子为名进入美发屋和美发屋老板陈某某搭讪,当时陈某某正在给一个女顾客剪发,被告人鲁某某就坐在电脑桌边玩电脑,发现电脑桌抽屉里面放着一个玫红色钱包,被告人鲁某某趁机将钱包拿出溜出美发屋,在美发屋后面院子里将钱包里300余元现金及一条价值3283元的金项链取出,然后将钱包扔在院子里的空草地里。被害人陈某某发现钱包不见后就叫被告人鲁某某站住,但被告人鲁某某否认偷拿钱包,被害人陈某某就打电话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及金项链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鲁某某通过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9日上午,其在给一名中年妇女剪头发时,进来一名穿黑色短袖、短发的三十多岁的男子,问其是否刮胡子,其见他没有胡子。这个男子进来后,就坐在电脑桌边玩。大约十五分钟后,其给中年妇女剪完头发,这个男子就出去了。其接过中年妇女20元钱,拉开电脑桌抽屉准备找钱时,发现抽屉内的钱包和零钱都不见了,其就出去追上这个男子,但他不承认拿了钱包。其就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将这个男子带走了。其在后面院子里找到了钱包,但包里的一条金项链和300元钱不见了。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9日上午,其在小河镇朱市社区菊花美发屋剪头发时,进来一名穿黑色短袖平头的男子,进来问是否刮胡子,其见他没有胡子。这个男子就坐到电脑桌边玩。其剪完头发后,给了老板20元钱,老板要找其10元,老板准备找钱时,发现钱包不见了,就出去追上那个男子并打电话报警。3、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被盗金项链价值3283元。4、扣押、发还清单。5、己生效的本院(2006)宜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6、户籍证明。7、谅解书。8、被告人鲁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通过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爱华关于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益华人民陪审员  曾凌霄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