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何中霞与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霞,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何某霞。被告:杨某。原告何某霞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霞诉称:2010年初,被告杨某因病入院做手术,向原告借款36000元,原告将现金36000元拿到医院交给被告。2011年初,被告再次以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母亲到原告处借取20000元现金。上述两次借款均有立借据,由于被告没有能力还款,且借款期限已到,所以在2013年1月29日被告重新向原告立下一张借据,之前的两张借据交还给被告。但之后就再也没有见过被告,而且被告也没有归还过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被告杨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是原告何某霞的远房亲戚。2013年1月29日,杨某向何某霞写下《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何某霞人民币共计为伍万陆仟元正(¥56000元)。经手:杨某2013.1.29。”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将上述借款分为两笔借给被告,一笔36000元以现金方式于2010年初直接交给被告,另一笔20000元以现金方式于2011年初交给被告母亲,两次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被告在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重新订立《借条》,之前订立的借据原告已还给被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何某霞与被告杨某之间的借贷事实,有杨某书写并签名的《借条》作为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6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杨某向原告何某霞归还欠款56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洁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人民陪审员 冯瑞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