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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诉孙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甲,孙某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甲,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甲,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宋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某甲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36元,由上诉人吴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徐存芳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