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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周银生与被执行人江芳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生,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周银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银生与被执行人江芳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男孩周跃江随被告周银生生活,原告江芳自201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周跃江抚养费500元,一年支付一次,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周跃江18岁至。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芳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周银生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芳支付周跃江2013年度抚养费6000元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周银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江芳按期支付了孩子周跃江的2013年抚养费6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周银生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江芳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江芳支付周跃江2013年度抚养费6000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