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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四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恩与被告张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恩,张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326号原告张洪恩。被告张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恩诉被告张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张洪恩负担。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