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恩与被告张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恩,张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326号原告张洪恩。被告张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恩诉被告张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张洪恩负担。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