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潘某甲。被告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