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一申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兰州分院、张亚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兰州分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申字第007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中段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程程,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46号。法定代表人:蔚小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兰州分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新村**号。代表人:张亚凤(又名张亚莉),该分院院长。法定代表人:蔚小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林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兰州分院、张亚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西民四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26日,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瑞林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其承担的款项。随后申请人起诉了案外人程大卫,要求程大卫返还其收取申请人的款项。在该案的审理中,程大卫向法院出具了承诺书和委托书两份文件,证明程大卫受张亚凤的委托全权处理铜川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的相关事宜。其授权包含了代为收取款项的内容。申请人现依据该两份新证据对上述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另外,申请人陈述,案外人程大卫已经以该两份证据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生效判决,西安中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认为,鉴于西安中院已经立案受理了程大卫就同一事实提出的撤销之诉,为避免重复审查同一事实,对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胡晓晖代理审判员 马彦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