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德华与四川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华,四川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黄德华。被告四川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大道923号华都美林湾6栋3单元。法定代表人翟雁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华与被告四川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华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华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