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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仇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78号原告:仇某,女。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仇某承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仁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