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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碾民初字第0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熊兴亚与贺敬学、张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兴亚,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陈艾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655号原告熊兴亚,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汤先国,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敬学,农民。被告张美英,农民。被告杜宗梅,农民。被告贺茂光,农民。被告贺茂芝,农民。被告陈艾荣(曾用名陈婕),个体户。原告熊兴亚诉被告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陈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兴亚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先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陈艾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兴亚诉称:贺成军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2年6月17日立下借条一张,月息2.7%,该笔借款由被告陈艾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贺成军不幸身亡,其继承人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依法应作为被告承担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2.7%计算)。被告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陈艾荣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贺成军向原告熊兴亚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7%,于2012年9月17日一次性偿还本息,被告陈艾荣为借款本金20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本息还清为止。后经原告同意,借款续期至2013年3月17日。贺成军已经偿还借款利息32400元。另查明,2013年2月,贺成军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贺敬学、张美英系其父母;被告杜宗梅系其配偶;被告贺茂光、贺茂芝系其子女。以上事实有借条、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熊兴亚借款给贺成军使用,由被告陈艾荣提供担保,双方形成借贷及担保关系,借贷及担保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熊兴亚支付借款后,贺成军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其没有还款,被告陈艾荣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杜宗梅和债务人贺成军系夫妻关系,且双方对债权债务没有特别约定,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贺成军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杜宗梅对借款亦有偿还义务。被告贺敬学、张美英、贺茂光、贺茂芝系贺成军的直系亲属,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本案借款利息约定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其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被告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陈艾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宗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兴亚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支付的32400元利息应予扣除)。二、被告贺敬学、张美英、贺茂光、贺茂芝在继承贺成军遗产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三、被告陈艾荣对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熊兴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杜宗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