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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翁百如与林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百如,林克,陈巍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284号原告:翁百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晓忠。被告:林克。第三人:陈巍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百如诉被告林克、第三人陈巍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百如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翁百如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百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翁百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