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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3-11-11

案件名称

中国中丝集团公司与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鄂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中丝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立科、张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君、汪一艇,该公司职工。中国中丝集团公司因与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退房还款协议》有效,被告按协议约定偿还原告11000万元人民币;2、原告按协议约定将现持有的武汉市“中一花园”139套商品房(建筑面积21603.9㎡)退还给被告,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6日,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原告前称)的全额子公司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新林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凯恩斯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额股权,凯恩斯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港元。其中,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2万港元,占公司52%的股权;陈新林出资48万港元,占公司48%的股权。双方还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在武汉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按双方在凯恩斯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进行出资。2001年4月29日,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作出《关于独资经营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由凯恩斯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资组建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开发武汉“中一花园”房地产项目。2001年6月1日,凯恩斯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凯恩斯香港国际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21日,因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非主营房地产央企退出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凯恩斯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陈新林共同签订了《关于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出凯恩斯香港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由凯恩斯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陈新林共同分期返还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入到凯恩斯香港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52万港元及投入到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的100249000元人民币。2007年4月17日,因前述协议未如期履行,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凯恩斯香港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确认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凯恩斯香港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2007年向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400万人民币,下欠96249000元人民币未还。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凯恩斯香港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剩余的96249000元债权转让给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因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凯恩斯香港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无现金支付,经协商,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将其与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开发并已建成的武汉市“中一花园”139套商品房抵偿给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还约定,该139套商品房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012年2月25日,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丝集团公司。2012年12月19日,因中国中丝集团公司非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不具有房地产销售主体资格,无法将持有的武汉市“中一花园”139套商品房实现销售变现,影响了国有资金的回笼与流动。为此,中国中丝集团公司与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签订《退房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信托融资的方式,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中国中丝集团公司投资款及利息,共计1.1亿元人民币,中国中丝集团公司返还其持有的武汉市“中一花园”139套商品房,由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对外销售。因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协议,中国中丝集团公司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投入资金4140万元人民币和865万元美元用于公司设立及房地产项目开发。其中,2001年3月22日,投资600万元人民币;2001年5月15日,投资2040万元人民币;2001年9月13日,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2001年4月26日,投资315万元美元;2002年12月31日,投资200万元美元;2003年9月23日,投资350万元美元。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分六次向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还款1660万元人民币。其中,2002年12月20日,还款6578524元人民币和1321476元人民币;2003年1月29日,还款26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23日,还款210万元人民币;2006年4月30日,还款2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月30日还款200万元人民币。经原、被告确认,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金总额为4140万人民币和865万美元,按2005年双方结算时汇率计算为111207230元人民币,扣除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已还1660万元人民币,中国中丝集团公司实际享有的债权为94607230元人民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退还中国中丝集团公司投资款94607230元人民币,并补偿资金利息15392770元人民币,共计11000万元人民币;二、中国中丝集团公司将现持有的武汉市中一花园139套商品房(建筑面积21603.9㎡,房号明细附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备案手续,并将该139套商品房退还给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向公众销售;三、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20日前支付中国中丝集团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中丝集团公司在收到5000万元人民币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前述139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备案手续。在139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将余款人民币6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中国中丝集团公司;四、中国中丝集团公司将前述139套商品房退还给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销售后,销售商品房的一切责任和销售盈余或亏损由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享有与承担,与中国中丝集团公司无关。销售139套商品房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交易费、维修基金、融资的利息等税费由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承担;五、本案诉讼费用591800元,减半收取295900元,由中国中丝集团公司负担147950元,由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147950元。上述协议,当事人均同意,经本院审查确认后,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已于2013年8月16日对协议内容审查确认,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本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邵震宇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代理审判员  张之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陈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