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商初字607号-2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汪夏琴与汪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夏琴,汪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607号-2原告:汪夏琴。被告:汪秋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夏琴与被告汪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夏琴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秋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被告已付清借款本息,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夏琴撤回对被告汪秋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415元,由原告汪夏琴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