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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庭顺、薛素霞与曾庆康、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庭顺,薛素霞,曾庆康,张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0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庭顺,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素霞,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庆康,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美玲,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庭顺、薛素霞与被执行人曾庆康、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庭顺、薛素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9898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0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刘 瑜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