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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法民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刘育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刘育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2157号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组织结构代码70937178-1。负责人刘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静,该支行马喇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洪,该支行马喇分理处职工。被告刘育安,男,土家族,住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刘育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行承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