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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施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施雄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职务:。委托代理人:彭达峰唐育军(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施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雄伟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苏锦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