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任奴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奴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奴平,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县。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1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8月5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奴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宫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任奴平在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公园北门1路公交站台处,趁被害人李某不备,窃取其挎包内的仿黑莓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奴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材料,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侦查报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前科劣迹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物品价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任奴平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判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