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白龙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63号原告白龙,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兴镇)。法定代表人邓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龙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审判员 刘奕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