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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韦玉梅与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欣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韦玉梅。被执行人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莉,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欣忆。申请执行人韦玉梅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秀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欣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行为履行(1878元),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桂林市房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协助韦玉梅强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为执行回款1878元。据此,申请执行人韦玉梅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秀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