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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商初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正大包装机械厂与陈方成、王守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正大包装机械厂,陈方成,王守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909-1号原告青州市正大包装机械厂,住青州市丰收二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力。被告陈方成。被告王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正大包装机械厂诉被告陈方成、王守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