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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塘商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秦涛与北方通用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涛,北方通用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塘商初字第0138号原告秦涛,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方通用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培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涛与被告北方通用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已减半),保全费1053元,合计2538元由原告秦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