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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杜某某,男,农民。被告谭某某,女,农民。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杜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