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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少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未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去程庄镇王某某的天福超市送货时,趁其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办公室电脑桌上的现金3200元盗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并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