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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鑫与王爱强、季开香、张秀彬、安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王爱强,季开香,张秀彬,安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刘鑫。被告:王爱强。被告:季开香。被告:张秀彬。被告:安玉杰。原告刘鑫与被告王爱强、季开香、张秀彬、安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