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鑫与王爱强、季开香、张秀彬、安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王爱强,季开香,张秀彬,安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刘鑫。被告:王爱强。被告:季开香。被告:张秀彬。被告:安玉杰。原告刘鑫与被告王爱强、季开香、张秀彬、安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