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台辖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桂方与吴荣富、李灵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荣富,张桂方,李灵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荣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方。原审被告李灵琴。上诉人吴荣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新商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海事海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系海事海商纠纷,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诉请的事由和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温岭市,且原审两被告住所地也在温岭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