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丁林柏诉青岛东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建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林柏,青岛东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建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丁林柏,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青岛东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于建栋,男,约35岁,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林柏与被告青岛东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建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青岛东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建栋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青岛东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建栋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青岛东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建栋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丁林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