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冬梅与被执行人张汉怀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侯冬梅;张汉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侯冬梅被执行人:张汉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侯冬梅与张汉怀离婚纠纷一案(2013)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汉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汉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汉怀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汉怀在武汉晴川拆迁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汉怀与侯冬梅各享有50%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建港村93号使用面积为8.96平方米房屋在武汉晴川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后获得的权益收入的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