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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赵庆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杰,韩佳霖,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杰,市民。被执行人韩佳霖,市民。被执行人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骆屯村220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合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杰与被执行人韩佳霖、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庆杰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世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