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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何某某、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何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窦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窦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