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杭州和雨标识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雨标识有限公司,杭州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1691号原告:杭州和雨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清波村1幢。法定代表人:甘礼和,总经理。被告:杭州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号。法定代表人:董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雨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和雨标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雨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雨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杭州和雨标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