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麦伟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刘铭乐。委托代理人:王志忠、温新祥,均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麦伟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正中、李福权,均系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荷村股份社)因与被申请人麦伟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荷村股份社申请再审称:(一)在涉讼土地的管理权及收益权自2011年7月1日起依法由荷村股份社享有和行使后,荷村村委会已不享有涉讼土地的出租管理权和收益权,无权与承租户缔结租约,所以村委会再没有与租户签约。(二)虽然荷村村委会于2011年1月14日提出《调整工业区土地租金方案》,但该方案已经被经股民代表会议表决程序表决通过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期满续约的租金按工业用地底价每亩每年4.5万元起、商业用地底价每亩每年6.5万元起执行的方案所代替。(三)荷村股份社已经与其他广大承租户按2011年7月1日新租金标准实际续签和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续租合同已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为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予以纠正。麦伟麟提交意见认为:(一)涉案土地租赁双方之间已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了期满后续租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续租协议。(二)假设荷村股份社否认其与荷村资管办、荷村村委会是一体的,那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荷村股份社在承接荷村资管办、荷村村委会移交涉案土地的权益时,依法应一并承接相关义务。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荷村股份社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1年1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村委会(以下简称荷村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调整工业区土地租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内容为:“从2010年12月1日起租赁工业区土地期满续约的,荷岳路两旁3O米范围内的土地租金调整为30000元/年/亩,以后每年每亩递增1000元,30米范围外的土地租金调整为25000元/年/亩,以后每年每亩递增1000元,租赁期限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麦伟麟承租的土地包含在上述范围内,涉案《土地租赁协议书》于2011年9月14日到期后,麦伟麟继续承租涉案土地。由于上述《方案》内容具体明确,含有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包括承租人的范围、续签合同的租金标准以及续签的合同期限,且具备只要承租人同意该方案即可签订租赁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方案》应属于荷村村委会向承租人发出的关于续签租赁合同的要约。在《方案》作为要约发出后,麦伟麟多次到荷村村委会要求按《方案》的内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荷村村委会也已根据涉案《土地租赁协议书》及上述《方案》制订了《2011年度租金计算表》,麦伟麟根据该计算表亦已交纳了2011年前三季度的租金,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荷村村委会发出要约后,麦伟麟已作出承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达成关于续签租赁合同的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并无不当。由于荷村股份社于2011年11月5日经全体村民投票通过取得涉案土地期满续租的管理权,系发生在荷村村委会与麦伟麟就涉案土地的续租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之后,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未支持荷村股份社以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为由要求麦伟麟搬离及交还涉案土地的主张亦无不当。荷村股份社以二审法院的认定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为由,要求再审本案,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荷村股份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