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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炜诉被告程焰红、刘源、范淑琴、陈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炜,程焰红,刘源,范淑琴,陈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王炜,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被告:程焰红,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源,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范淑琴,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斯,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炜诉被告程焰红、刘源、范淑琴、陈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炜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10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