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红波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波,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王红波,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诉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红波以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人民陪审员 马艳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支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