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天津甲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诉张某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天津甲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372号被告天津甲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肖某甲,站长。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该站干部。委托代理人林某甲,该站干部。原告张某甲,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天津甲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甲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甲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甲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天津甲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