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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25-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超甲”、“孙明哲”,化名“张军”,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9月l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等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8日,依法委托辽宁省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张某某用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商品房,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是,本院依法于2013年8月16日以76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顾某、石某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沈阳市皇姑区房屋的查封(原备案人:张某某,合同备案号E12040250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怀审 判 员  蒋人进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锡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