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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俊迎与临沂市工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姜宝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迎,临沂市工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姜宝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794号原告李俊迎,居民。委托代理人庞立帅,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工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胜,经理。被告姜宝元,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迎与被告临沂市工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姜宝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俊迎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