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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肖忠莲与杨海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莲,杨海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肖忠莲。被告:杨海桥。原告肖忠莲为与被告杨海桥劳动争议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忠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忠莲负担。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熏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