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肖忠莲与杨海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莲,杨海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肖忠莲。被告:杨海桥。原告肖忠莲为与被告杨海桥劳动争议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忠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忠莲负担。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熏良 来源:百度搜索“”